配偶相互贈與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贈與房屋,縱使贈與人與受贈人的關係為配偶,仍為契稅之課稅範圍,並無免徵契稅之特別規定。
稅務局說明,夫妻間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但夫妻間相互贈與的不動產標的如為房屋,應由受贈人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並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契價,其金額的6%計算應繳納稅額。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所以請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