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土地增值稅應依規定提出申請!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李小姐來電詢問,最近向親友買了一塊土地,由她先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尚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因為買賣不成立要撤回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以退還給代繳人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按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人代為繳納。所以買賣雙方如果私下協議由買方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繳納後,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代為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如果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是以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退稅對象,但如果已經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土地增值稅可以退還給代繳人。買受土地,因故代繳土地增值稅時,務必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或保存代繳證明以確保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