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地雖非戶籍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大多數的民眾瞭解在自用住宅用地設立戶籍,是該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之一。如該地無人設立戶籍,僅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居留地,但居留地畢竟不是戶籍地,居留地是否就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了呢?政府為營造多元文化的友善環境,特別將居留地視同於戶籍地,如此該地便能以最低的特別稅率2‰計徵地價稅,藉以保障新住民家庭權益。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土地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於地價稅視同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只要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坪),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稅制透過此政策降低租稅負擔,守護新住民家庭,打造共融社會。財稅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以居留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除了要在當年度的9月22日以前申請外,申請時應附上居留證明文件影本,以便稽徵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