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無次數限制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後,2年內再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得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且該筆重購之土地屆滿5年,再移轉後又有重購其他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仍得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並無次數的限制。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重購退稅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倘有再移轉(含贈與給配偶)、供出租、營業使用或遷出戶籍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者,將追繳原退還稅款。如因故戶籍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以免被追繳退還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