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後售自住土地登記非同一所有權人,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最近由其配偶張先生購買高雄自用住宅房地,自己在屏東持有的自住用房地預計要出售,可否先透過配偶贈與將屏東土地過戶給先生,再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重購退稅要件為出售地及重購地皆須「同一所有權人」所有,而「先購後售」適用之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才能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申請退稅。
依民眾所述案例,因配偶張先生已登記取得高雄自用住宅房地,在登記當下並無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縱使林小姐嗣後透過配偶贈與將屏東土地過戶給先生,該筆土地出售後仍無法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