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經核准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經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民眾,該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在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果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或戶籍遷出等情形〉,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所稱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建物為其中一人所有,而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所以在管制期間(5年)內,重購土地必需「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即使戶籍短暫遷出也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戶籍因故需辦理遷出,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