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出售多筆自住用地,可視為1次出售適用一生一次自住優惠課徵土增稅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可視為1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1次出售。
舉例來說,陳先生於屏東及高雄各有1處自住用地,該2處土地均於113年5月6日訂定買賣契約,並同時於113年5月8日向土地所在稅捐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且經查均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34條規定者,則可視為「1次」出售,該2處土地均可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