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棚架及1樓空地搭建停車棚,房屋稅大不同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來有民眾詢問,住家旁空地搭建棚架供停車使用,可否比照屋頂簡陋棚架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遮陽防雨功能外,未作其他目的使用者,因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財政部函釋得免徵房屋稅。但1樓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其用途廣泛,除可供遮陽防雨外,亦可供停車空間、住家生活空間、置物或隨時變更使用等多種用途,此與屋頂棚架之遮陽防雨用途明顯不同,故1樓棚架仍應依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作為課徵對象,而建築物之定義,則是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的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地上車庫依照前述規定,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違章房屋仍需課徵房屋稅,因此房屋如有增建、改建情形,應於可供使用日起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而需補繳稅捐又受處罰。該局每年也會進行房屋稅籍清查作業,如經查獲,仍需補繳以前年度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