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申報契稅,有不動產交換事實,租稅負擔大不同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陳先生打算以自有土地和建商合建分屋,詢問若與建商並列起造人取得房屋,是否就不用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實際上是建商出資興建,地主以其持有土地向建商交換取得應分得之房屋,應於房屋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交換契稅,稽徵機關會就交換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差額部分按6%買賣稅率課徵契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契稅交換稅率為2%,租稅負擔較輕,但只限「不動產交換」才能適用。轄內曾有地主為起造人取得房屋後,應建商要求將土地直接過戶給建商預售屋的買受人,建商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是就應分得土地取得「移轉登記請求權」。因為地主並非以土地換得建商興建的房屋,而是以土地的「移轉登記請求權」換得房屋,非屬「不動產」的交換,無交換稅率的適用,所以須按6%買賣稅率課徵契稅,稅負多增加2倍。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權益。